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7民初10899号
原告:四***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高华横街33号1栋2单元19层1909号。
法定代表人:肖艳丽,经理。
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1幢7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测潜力。
原告四***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四***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奕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杨钦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