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民辖终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1幢7楼7号。
法定代表人:王测潜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清丰县。
上诉人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2021)豫0922民初11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案由不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为与企业有关的纠纷中的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系双方因挂靠经营产生的结算纠纷。根据相关规定,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应依据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案件的管辖。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査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案涉地点位于河南省清丰县,故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利强
审 判 员 赵洪波
审 判 员 邓 舒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范小玉
书 记 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