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豫1503民初4227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4月9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洋河乡关湾村1,身份证号413023197104092751。
委托代理人:曾涛,河南开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测潜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龙吟,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曾祥宏,四川新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查明: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书》,被告将以其名义承包的平桥区2015年实施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田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8标段工程交由原告具体施工。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收到发包方拨付的工程款5个工作日内向***支付经审核的应付工程进度款。涉案工程于2018年8月5日竣工验收,经发包方财政审定的工程款金额为2235290.66元。被告共收到发包方工程款212万元。本项目所有工程支出应由原告承担,如有未付,由原告继续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212万元扣除税费及其它应有原告承担的费用后,还应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72909.8元;此款被告在2021年7月31日之前支付5万元;在2021年9月15日之前支付剩余款项122909.8元至原告指定账户。
二、如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及时足额支付,原告有权就未付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同时被告应从2021年2月1日起,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92元(已减半),原被告双方各承担1096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长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