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403民初684号之二
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180号1幢7楼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84210916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2110300704,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汇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199010813769,一般代理。
被告:攀枝花市梓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河门口高家坪39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3MA66XN84X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渡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0910193477,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攀枝花市梓瑞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原告四川省民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杜 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