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962号之一
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轩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盼,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7日作出(2022)陕0581民初1962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不服,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复议称:请求法院解除对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82964元冻结等执行措施。事实与理由:复议申请人基于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取得案涉票据,通过票据贴现业务将该票据交给第三方。申请人与****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有真实合同关系,与本案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并无直接交易往来。本案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系关联公司,均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其通过低价贴现取得票据再转让实现牟利,但两家公司均不具备金融义务特许经营的资质,该业务违法不应受法律保护。本案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本案被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为规避同一法院提起诉讼容易引起关注,故本案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将关联公司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列为被告,利用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注册地位于韩城市在贵院提起诉讼,但不对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申请财产保全。2022年度,本案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与本案被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提起4起针对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票据追索权诉讼。通过裁判文书网,该两家公司近2年内已对不特定主体提起多起票据追索权诉讼。依据《九民纪要》第101条,民间贴现业务因违法无效,被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其利用票据无因性特点掩盖其票据贴现业务非法性,涉及虚假诉讼。综上,近年来因为房地产行业暴雷时间已经严重影响到申请人的经营,申请人取得案涉票据基于合法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但本案被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取得票据不合法,其权利不应受法律保护。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冻结等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作为持票人依法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我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复议所称的原告涉嫌违法贴现、违法取得案涉票据,其权利不受法律保护并无依据,也未经审理查实,故其复议申请依法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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