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581民初1748号
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轩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晓军,陕西秦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小辉。
被申请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方。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金泰多元经营公司、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5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82424.82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长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1582424.8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陕西本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师青怀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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