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山东惠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102执1913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北京市海淀区公庄西路乙19号5层501
被执行人:山东惠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济南历下区千佛山东路19号
本院在执行北京中外建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山东惠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法院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证据。根据上述情形,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