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赣0703执29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9年10月29日生,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
被执行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赣0703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书进入执行程序,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总计117386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扣划上述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卢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