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3财保206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唐公路西侧太窝乡元岭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056407109B。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741950070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2017)赣0703财保9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225523.25元(账号:36×××19),依法查封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赣B×××××)及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号:赣B×××××)。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225523.25元(账号:36×××19)的冻结;
二、解除对申请人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车牌号:赣B×××××)及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车牌号:赣B×××××)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蒙在文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