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赣0703民初298号之一
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幸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作出裁定,裁定冻结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225523.25元(账号:36×××19),查封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号码号牌:赣B×××××)及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号码号牌:赣B×××××)。上述财产冻结、查封期限一年。后,本院以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18年9月12日作出裁定对上述保全措施进行了续保。
现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了付款协议,于2018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3225523.25元(账号:36×××19)的冻结;
二、解除对原告赣州润豪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三一牌重型专项作业车一辆(号码号牌:赣B×××××)及三一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号码号牌:赣B×××××)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赖训洪
人民陪审员 肖孟飞
人民陪审员 阳捍东
代理书记员 徐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