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赣民申430号
再审申请人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埜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中民一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判决后,永顺公司已就此上述问题提出了上诉,但在二审过程中,其撤回了上诉。审判监督程序系对少数案件处理确有错误且通过正常诉讼程序已无法予以救济时给予特殊法律救济。永顺公司放弃正常的上诉权利和二审法律救济,却意图获得审判监督的特殊法律救济,不能得到支持。本案涉案工程系因永顺公司未按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导致工程停建,未能验收交付,在工程鉴定中永顺公司也未提出工程质量问题的鉴定申请,也未就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双方已经同意解除工程建设合同,一审根据鉴定报告判决永顺公司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实体处理也并无不当。综上,永顺公司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永顺家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龚雪林 审判员  刘晓雯 审判员  邓名兴
书记员  周 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