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叶国新与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03民初2323号
反诉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782741950070G。
法定代表人:刘昭平,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赣州市南康区泰康东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泉龙,赣州市南康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反诉被告:叶国新,男,1979年10月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希桥,江西泰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叶国新与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2018年6月11日,被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原告叶国新提出反诉。2018年10月10日,反诉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另行处理反诉请求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反诉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反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反诉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反诉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1941.5元,由反诉原告赣州南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永红
人民陪审员  郭 建
人民陪审员  廖福兰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法官 助理  徐桂英
代理书记员  吴才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