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某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626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盛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城古艾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3589201496F。 法定代表人:***,系***盛工程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保***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保***农业开发公司)。住所地保康县过渡湾镇二堂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576981390E。 法定代表人:***,保***农业开发公司经理。 第三人:***,男,汉族,1971年12月14日出生,住襄阳市。 再审申请人***盛工程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保***农业开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9)鄂06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作出(2019)鄂0626民申8号民事裁定,裁定再审本案。再审期间,因再审申请人***盛工程公司申请,本院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21年9月8日作出(2020)鄂0626民再1号民事判决,保***农业开发公司对判决不服,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作出(2021)鄂06民再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0626民再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保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初82号民事调解书违背自愿原则,调解书所依据的调解协议签署人没有经过申请人的授权,调解协议不是申请人的意思表示,请求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要求撤销该民事调解书,裁定再审并中止对该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向本院申请再审的情形,***盛工程公司可以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作出的(2019)鄂0626民申8号民事裁定书。 二、驳回武宁县鼎盛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惠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