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发布日期:2015-07-09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183号
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经济开发区春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33号。
法定代表人**,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诉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通公司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富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60元,减半收取2773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730元,由富通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