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捷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锡法安商初字第0100号
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春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捷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街道高铁东站南广场停车楼A栋5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捷运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385元(已交纳),由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锋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