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03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惠洛民初字第00615号
原告江苏富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山经济开发区春雷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富通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受富通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金茂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杨市***3号。
原告富通公司与被告金茂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富通公司于2014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原告富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富通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6元,减半收取868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3683元,由富通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