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民申20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绵阳市达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永兴镇兴业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凡,四川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活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贾亮,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再审申请人绵阳市达成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贾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10民终950号民事裁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绵阳市达成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绵阳市达成电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古莉玲
审判员 胡 钉
审判员 阎 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卫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