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民初128号
原告:理县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理县下孟乡回龙桥。
法定代表人:唐良军。
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活伟。
原告理县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理县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理县屯鑫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卢春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常 惠
书 记 员 赵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