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222民初134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活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登友,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2年9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被告:王习平,男,汉族,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习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21年9月7日,原告***以已与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习平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 判 员 龚建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常 惠
书 记 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