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执保197号
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8层802号。
法定代表人:李活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90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夏万军,男,1989年4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升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夏万军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保全(冻结)被申请人人民币5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同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该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法保全(冻结)被申请人550万元或查封被申请人价值550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550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周 博
审判员 李军川
审判员 宋 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段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