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罗泽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民终1012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钻石广场**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200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200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
上诉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8)川132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870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上诉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龚莉
审判员龙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