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1民初2956号
原告:***,男,1975年8月4日出生,羌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被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7月2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96元,减半收取计4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