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24民初71号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林,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四川***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苍溪县陵江镇汉昌路190号。
法定代表人:肖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模,男,195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住江油市。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斌,四川达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80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元。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必要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4月23日,被告将其开发的位于苍溪县××镇××社区××组××楼盘的10kv/0.4kv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并签订了《电力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2019年12月10日,工程竣工,双方对涉案工程进行了结算,并签署了相关结算资料。2020年1月14日,涉案工程经苍溪县电力公司检验合格通电。现诉至法院要求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承包被告位于苍溪县××镇××社区××组××楼盘的10kv/0.4kv配电工程,现原告无证据证实该工程是否验收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且原、被告双方都同意协商处理验收事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9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振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