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302民初1533号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钻石广场。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总经理
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顺庆区华荣路一段66号。
法定代表人:张殿平,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重汽集团南充海乐机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993.5元,由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叙瑺
人民陪审员 刘国英
人民陪审员 苟 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张筱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