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603民初789号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5557862896。
法定代表人:尹海燕,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维胜,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前锋区新桥乡曹家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682398983W。
法定代表人:吕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中华,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四川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安市杉垣煤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由原告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中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谭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