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304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裁定书武侯区一环路南二段17号。
法定代表人:曾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果,四川由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镇泰路164号民和花园10幢2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陈刚。
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4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31日前向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50000元;二、如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则需从2019年4月1日起,以未付工程款35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向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传统调查等方式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一、被执行人名下开发有不动产,本案与另案合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时代尚品”部分车库,因未办理初始登记,申请执行人表示暂不予处置;二、银行账户有零星余额,申请执行人表示不予冻结。三、其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进行了信用惩戒。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申请执行人四川天地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3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南充市民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思源
审判员  任凌云
审判员  唐 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文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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