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06民初8962号
原告:***,男,196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先章,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胥强,四川法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符本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兵,四川德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道现,男,198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告:符本进,男,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
第三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杜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毅,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鑫公司)、符本进、第三人四川瑞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控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假肢费等共计730368元,扣除被告符本进已垫付30000元后,各项损失暂计700368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0年,原告受二被告的雇佣从事带电搭接高压线接头和线路改造等劳务工作。工作时间和地点按其承揽工程义务时限等要去而定。劳务报酬实行按次按件计酬,先为按季结付一次。后变为按年结付一次,现尚欠原告工资共计19900元。2016年8月15日上午,原告在接到被告工程负责人江启龙电话通知,要求原告尽快赶到青羊区苏坡乡百仁村六组去搭接电线接头。当日下午14时许,原告在搭接电线接头之时,因该电线接头缠绕反弹触到右手,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原告当即被120急救车送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经门诊住院治疗,于2016年11月17日出院。2017年2月28日至3月7日,原告再次入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事后,被告符本进付款30000元。原告为获得工伤赔付,先后经申请劳动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未果。为了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请法院请求依法处理。
荣鑫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户籍并非在成都,我方公司住所地也并非在成都市金牛区,而是在成都市武侯区,请求将本案依法移送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被告荣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营业执照》、《税收完税证明》、《租房协议》等,证明荣鑫公司住所地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且本案侵权行为地属成都市青羊区管辖范围,故荣鑫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力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