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西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32民初2580号
原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2幢19层4号。
法定代表人:符本进,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中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新津县五津镇红石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中西置业有限公司、四川中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荣鑫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杜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