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亚萨合莱国强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科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民初2894号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敬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吕胜勇。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科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汉城。
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揭阳市榕城区科乐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孙文宏
审 判 员  王 敏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罗瑞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