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6356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仁里社区A1号15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严进。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林,四川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原告**与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解文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