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财保34号
申请人: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一般代理),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某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严某,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某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某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35,931.3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当于人民币335,931.35元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如申请有错误,致使被申请人因保全遭受损失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分公司愿意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的请求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成都某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5,931.35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200.OO元,由申请人四川中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怡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钟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