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05民初8906号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凯歌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凯歌公司)与被告四川通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益公司)及第三人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江油中大路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中约定:凯歌公司、中盛公司通过通益公司投资了江油中坝至大堰快速通道EPC项目,凯歌公司、中盛公司除与凯歌公司共同投入资金、共同管理资金外,还共同指定专业分包队伍,共同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共同积极做好与业主、分包队伍及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供应主要材料,核算并分配工程利润等,这些工作均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围。因此,本案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特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涉案建设工程项目位于四川省江油市,应由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盈昊
书记员 尤杉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