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681民初2783号
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
法定代表人:杜大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勇军(一般代理),四川雒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崇州市崇阳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进,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立先调案件(2020)川0681诉前调1799号,后转为正式案件(2020)川0681民初2783号。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就合同的履行达成协议,被告已付清全部货款,纠纷已解决为由,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169.00元,由原告四川中豪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怡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钟 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