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84民初1767号
原告: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智能应用产业功能区晨曦大道南段538号。
法定代表人:王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秀,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崇阳街道仁里社区A1号15栋1-2层2号。
法定代表人:严进。
原告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中盛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四川鸿煜达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飞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尤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