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13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恒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姚德湘,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犍为县。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7民初9489号之一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案涉产品的交易地点和产品运输地点皆位于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天府三街临江苑东侧幼儿园,为更好地查清本案事实,本案由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定作合同纠纷,双方未约定管辖法院,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本案原审被告四川恒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层15号,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
审判长 李斌
审判员 李露
审判员 魏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