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116民初7407号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新希望大道二段240号1层。
法定代表人:**华,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XX成,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星星,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恒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5号3幢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恒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华测建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蓉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晗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