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1836号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马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总经理。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