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123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78240D,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
法定代表人:刘富。
被执行人:四川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3457847289。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大田北街**号*幢*号。
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1123民初3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7月2日向犍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23082.96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515元。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527597.96元。本案执行费7676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涛
审判员 罗迎冬
审判员 夏建春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聂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