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83号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马燕,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聪,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1民初5083号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马燕,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毅,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前聪,男,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刘福,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石雨,公司总经理。
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5元,由原告四川铝镁涂幕墙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福彪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