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润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752号 原告:河南润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经济开发区德兴路与金穗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QQ0M2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86年09月10日生,住四川省犍为县,身份证号码:51112319********。 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684578240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南润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省锦富能保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按照原告河南润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票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润达节能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