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来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渝0235执64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竞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75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特快专递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执行,愿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阳县人民法院(2019)渝0235执64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刘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