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来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5财保93号
申请人:***,男,1953年10月25日,住云阳县。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14日,住云阳县。
被申请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8)渝0235执保44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房屋,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解除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涂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