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502号
申请执行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领事馆路7号1栋2单元17层17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183号。
法定代表人:刘代全。
本院在执行******建材经营部与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