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3执87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中恒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河源街道古柏社区**剑龙市场******。
法定代表人:吕建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iv>
法定代表人:刘代全,经理。
本院在执行四川省中恒宏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明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黄光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谢 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