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825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城厢镇龙尾村。
法定代表人:高润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4年9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天全县。
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刘兴来,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天全县久恒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825民初11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465163.00元。执行中通过传统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天全县林业局的未结工程款已审计完成,但未达到拨付条件,本院已对该笔工程款采取扣留措施。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措施,并将以上执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柯 斌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杨行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陈开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