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85414640D,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进行协商为由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