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121民初1578号
原告:***,男,197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都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3785414640D,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红阳路18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杨**,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告:***,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
原告***与被告四川嵩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需进行协商为由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叶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