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某某与文山市诚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关于申请人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山市诚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
(2021)湘0424执保17号
一、案件的由来和执行时间
申请人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文山市诚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当天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陈足平执行本案。
二、执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铁公鸡物流园**内铺房**。
法定代表人:胡阳斌。
被申请人:文山市诚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开化街道振华社区河滨路**东风时代广场******div>
法定代表人:王跃。
被申请人: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春城慧谷**(A2地块)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戴军。
被申请人:***,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县。
三、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标的,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
1、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标的:150万元。
2、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标的:150万元。
3、申请执行人申请返还财产的内容:无。
四、执行经过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本院立案后,本院网络查询、冻结了被申请人文山市诚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五、本案执结的标的、未执结标的,结案理由
本案执结标的:150万元
本案未执结标的:0元。
本案保全完毕,应予结案。
承办人:陈足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