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3424号
原告:***,男,1973年6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住云南省西畴县。
原告: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美,云南轩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沪县。
法定代表人:冯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弘,云南天信率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冲,云南天信率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戴军,系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凯,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剑,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倪海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杭某某,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市人,住云南省文山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金海建设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光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令三被告偿还=欠款30万元,并于2022年8月3日以遗漏当事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950元,收取2900元,由***、云南金宏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淑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张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