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01民初3909号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
法定代表人:胡阳斌,总经理。
原告:***,男,1970年10月23日,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家住湖南省。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冬其,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湖南省衡东县人,家住湖南省,系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市城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州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王跃。
被告: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戴军。
被告:郭某某,男,1963年4月12日生,汉族,云南省文山市人,家住文山市。
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山市城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原告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日以已文山市城行商贸有限公司、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郭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00元,减半收取计9100元,由昆明铸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国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张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