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01民初350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3月26日生,现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山市力信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智族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文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
法定代表人:李睿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云南志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文山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因原告需要提交新的证据,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计21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